一、依據本府 110 年 9 月 7 日府農動字第 1100225673 號函辦理。
二、因應近來查緝單位於我國境內查獲走私越南肉品檢測出非洲豬瘟病毒陽性案例,且亞洲及歐洲各國持續發生非洲豬瘟疫情,今年疫情更新增馬來西亞及不丹,並擴及位於加勒比海地區之多明尼加,亦將威脅到美洲各國。顯示國際間非洲豬瘟疫情十分嚴峻,為落實我國邊境檢疫,請貴校加強師生宣導,請其入境時勿攜帶或以快遞及郵包寄送豬肉產品及含肉月餅等檢疫物。
三、倘自過去 3 年發生非洲豬瘟國家地區違規攜帶豬肉產品入境遭查獲,第 1 次違規者裁處新臺幣 20 萬元罰鍰,第 2 次違規者即裁處新臺幣 100 萬元罰鍰。如以快遞及貨物方式違規輸入豬肉產品者最高可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四、上述違規攜帶豬肉產品入境之外來人士如未具居留身分,遭裁處新臺幣 20 萬元罰鍰而無法當場繳清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轄區分局移送內政部移民署拒絕其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