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貴校申請借用本市八德區興豐路、中山路及中正路人行道部分道路辦理「113 學年度第二學期大型活動–路邊停車」一案,本處原則同意,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 114 年 5 月 12 日德小學字第 1140003412 號函暨道路借用申請書。
二、本處僅對道路及附屬設施(如人行道、側溝等)之借用予以准駁,倘申請內容涉及集會、遊行、宴席、賽事、攤位或其他類似行為之活動,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集會遊行法或其他相關法令,向警察機關或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免受罰。
三、臨時借用道路核定內容,詳如下列:
(一)日期、時間: 114 年 6 月 7 日 7 時起至 16 時止及 114 年 6 月 11 日 8 時起至 12 時止。
(二)其餘事項詳如本案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書。
(三)附帶限制事項:
1、務必設立改道標誌,並於適當位置(左、右兩側)設置警告標誌及警示燈,提供用路人知悉,必要時應派員於現場疏導;如因交通維持措施不良造成交通事故,由申請人自承肇事責任。
2、申請道路範圍倘有占用停車格位或於禁止停車範圍(紅、黃線)進行停車,應另向本府交通局辦理申請。
3、本處屆時將派員複查有無違法(規)或妨礙道路通行與交通安全、秩序等情形;如未依附帶限制事項,因而影響交通秩序者,本處將依法當場立即撤銷本案核定函,並得由警察機關取締,以維護用路人權益。
4、本次道路借用有條件同意,若嚴重影響用路人安全或衍生相關爭議問題時,為維護道路暢通之權利,將依規定撤銷本次道路借用,以維護多數用路人權益。
5、申請人需先行與周邊住戶商家協調,避免衍生其他爭議事項發生,若有任何事故發生須配合事項,請依警消及救護等相關人員指示辦理。
6、本案倘經警察機關核准後,旨揭道路使用期間之交通秩序與環境清潔,須由申請人負責管理。
7、申請人於借用期間不得有擺攤營業行為,並請勿製造噪音,如有打擾附近居民安寧者,本處有權撤銷路權並依規請本府環境保護局開罰。
8、倘有借用人行道,需保留寬度 1.5 公尺人行道供路人通行,以維護用路人權益。
四、副本抄送相關單位,倘借用路段及時段有其他活動或交通規劃,請另函本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