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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 衛生組長 - 一般公告 | 2025-08-26 | 點閱數: 52
主旨: 函轉「114-115 年度 COVID-19 疫苗接種計畫」1 份,自 114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8 月 22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40082018 號函辦理。
二、 為因應 COVID-19 病毒變異,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歐盟及美國於 114 年 5 月公布 2025-2026 年 COVID-19 疫苗抗原組成聲明建議,依據 114 年 6 月 12 日「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ACIP)」決議, 114 年秋冬 COVID-19 疫苗「以 LP.8.1 COVID-19 疫苗為優先選擇,並儲備不同製程之 JN.1 COVID-19 疫苗以供不適合接種 mRNA 疫苗者接種」,藉以提升民眾對抗主流病毒株之免疫保護力,防範秋冬疫情。
三、 考量國際間 COVID-19 疫苗接種建議從「普遍接種策略」轉為「風險族群導向策略」,以年長者或具重症高風險因子者為主要接種建議對象,依據上述 ACIP 會議決議調整 114 年秋冬接種對象以 10 類對象為主,且延續 113 年共同接種策略,爰自 114 年 10 月 1 日起提供 COVID-19 疫苗與流感疫苗同步分 2 階段開打,實施期程及開放接種對象如下:
(一) 第一階段(114 年 10 月 1 日起):
1、 65 歲以上長者。
2、 55-64 歲原住民。
3、 安養、長期照顧(服務)等機構之受照顧者及其所屬工作人員。
4、 孕婦。
5、 滿 6 個月以上高風險對象,包含符合公費流感疫苗高風險對象條件(高風險慢性病人、 BMI≥30 者、罕見疾病患者及重大傷病患者),以及結核病、失能(注意力不足及過動症、腦性麻痺、先天性缺陷、發展或學習障礙、脊髓損傷)、精神疾病(情緒障礙、思覺失調症)、失智症患者。
6、 醫事及衛生防疫相關人員。
7、 幼兒園托育人員、托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居家托育人員(保母)。
8、 6 個月內嬰兒之父母。
9、 滿 6 個月以上至未滿 6 歲幼兒。
(二) 第二階段(114 年 11 月 1 日起): 50-64 歲無高風險成人。
四、 請貴校(園)針對上開實施對象宣導疫苗接種之重要性及保護效益,提高接種意願,並配合地方衛生單位辦理相關疫苗接種事宜,以提升接種成效,阻斷群聚傳播風險。
五、 旨揭接種計畫相關資訊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四類法定傳染病>新冠併發重症>COVID-19 疫苗項下,提供接種作業執行人員依循及運用,並請密切注意更新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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