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為實施本市推動淨零城市自治條例,鼓勵貴校配合節能減碳措施,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市推動淨零城市自治條例辦理。 |
二、 | 旨揭條例內容如下: |
(一) | 學校應優先使用低污染車輛。 |
(二) | 學校應向教職員及學生宣導,優先使用大眾運輸工具或低污染車輛。 |
(三) | 學校應依環境教育法實施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者,其課程應包含二小時以上相關氣候變遷主題。 |
(四) | 學校自行或委託辦理之團膳,應優先使用本市在地食材。 |
(五) | 學校應落實綠色採購,配合推動淨零綠生活政策,優先採用具環保標章、節能標章、省水標章、綠建材標章、碳足跡減量標籤、臺灣木材標章、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及有機農產品標章等低碳永續產品。 |
三、 | 另為鼓勵學校落實節能減碳,本局配合中央「政府機關及學校用電效率提升計畫」,獎勵學校積極推動節電,每年度以「政府機關及學校節約能源填報網站」公布之考評結果,作為學校行政獎勵之依據,年度目標達成之學校核予嘉獎 1 次 3 人。 |
四、 | 考量中央「政府機關及學校用電效率提升計畫」執行期程為 113 年 1 月 1 日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爰本案獎勵措施期程自 113 年度起至 115 年度止,後續配合中央計畫再進行修訂。 |
五、 | 依據本府 110 年 7 月 20 日府教人字第 1100176103 號函,學校教職員敘獎係屬記功 2 次以下案件,授權貴校自行辦理敘獎(本案免報名單至本局);校長獎勵案以獎懲建議函及 WebHR 報本局核辦。 |
六、 | 檢附「桃園市推動淨零城市自治條例」及「政府機關及學校用電效率提升計畫」各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