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例假日公差處理方式一案,自 110 年 2 月 1 日起實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109 年 12 月 8 日全教總政字第 1090000294 號函及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109 年 12 月 2 日桃市教工字第 1090000231 號函辦理。 |
二、 | 有關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加班費支應方式如下: |
(一) | 本府教育局於例假日辦理之各項活動計畫,倘係屬請學校務必派員者,同意參加人員得自執行勤務當日起 1 年內自行選擇補休(課務排代)或領取加班費(以該活動計畫之經費支應)。 |
(二) | 本府教育局於例假日辦理或核定之教師專業研習,倘係屬請學校指定參加者,同意參加人員自執行勤務當日起 1 年內申請補休(得課務排代),不另支給加班費;本府教育局於例假日辦理或核定之教師專業研習,若屬自由參加性質,同意參加人員則得自執行勤務當日起 1 年內自行選擇補休(課務自理),不另支給加班費。 |
(三) | 學校每學年在非上班時段辦理之例行性活動 (如校慶、親職日)或因法定業務需要,所衍生之補休由學校統一規劃辦理,不核支加班費。 |
三、 | 另奉派出差期間已支領差旅費,如有加班事實,得否另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覈實支領加班費一節,則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6 年 11 月 19 日局給字第 09600643222 號函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