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3 月 24 日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一、教育部 109 年 8 月 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72127 號函辦理。
二、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8 月 6 日桃教體字第 1090069331 號函辦理。
依據教育之專業知能與素養,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協助學生自主管理,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輔導學生之目的。特依教育部規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內涵與精神,訂定本規定。
一、正式服裝(校服)類別:
市面商家販售之本校制式夏季短袖、短褲,冬季長袖、長褲運動服(以下簡稱三合一運動服) ,並應在上衣右上方縫製名牌。
一、學生在校上課期間(每週一、二、四)應著學校三合一運動服及適宜運動之布鞋、運動鞋。
二、若因個人身體感受因素或氣候變化,如寒流或低溫特報,學生可加添便服之保暖衣物或配件(如手套、圍巾、發熱衣)。
三、季節交替時,得視需要穿著長短三合一運動服,學校不統一規定換季時間。
四、每週三、五為本校「便服日」,全校學生得穿便服,並應配戴名牌。
一、委員會成員共 9 人,組成如下:
(一)召集人 校長
(二)行政人員代表 學務主任
(三)行政人員代表 生教組長
(四)教師代表
(五)家長代表 家長委員會代表
(六)家長代表 家長委員會代表
(七)學生代表 學生自治市小市長
(八)學生代表 六年級學生代表
(九)學生代表 六年級學生代表
二、委員會任務
(一)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二)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一、三合一運動服之樣式以商家販售為主,禁止私自修改樣式。
二、學生在校期間,應著布鞋、運動鞋,以能完整包覆腳趾為主。非有正當理由,例如:腳傷、生病,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三、學生應力求自身儀容之整潔,指甲應維持乾淨並修剪整齊,以維持個人基本衛生要求。
四、學生之服裝儀容,由校方採定期及不定期檢查,將透過導師協助,公平要求。凡不合格者,通知家長督促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