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
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
為成立後 30 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惟查有少部分機關仍未於機關網站設置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爰請各機關檢視本機關並督促所屬機關應確實依規定設置前開專區;各機關應建請採購、
交易或補助單位,於投標或補助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及
違反者之裁罰。
二、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所為之科學研究採購、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進行之促參案件、依「產業創新條
例」補助產業創新案件等,亦屬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稱交易或補助行為,請各該法律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
檢視,應於交易或補助相關投標或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
及違反者之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