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暨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辦理。
二、學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包含免修課程、部分學科加速、全部學科加速、部分學科跳級及全部學科跳級等 5 類 。
三、學校應依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設立資賦優異教育工作小組訂定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並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通過,以為鑑定之依據。
四、本案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流程如下:
(一)由學生、家長、監護人、班級導師或任課教師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向學校自薦或推薦,上學期於 11 月 30 日前,下學期於 4 月 30 日前,由學生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申請免修課程、部分學科加速或全部學科加速:經學校特推會審議通過者,上學期應於 12 月 15 日前,下學期應於 5 月 15 日前,檢具學校訂定之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學習輔導計畫、特推會會議紀錄及鑑定資料等函報本局備查後辦理。
(三)申請部分學科跳級或全部學科跳級:經學校特推會審議通過者,上學期應於 12 月 15 日前,下學期應於 5 月 15 日前,檢具學校訂定之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學習輔導計畫、特推會議紀錄及鑑定資料等函報本局,提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通過及本局核定後實施。
五、檢送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暨參考範例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