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8 月 28 日臺教綜(五)字第 1090127370 號函辦理。
二、依據學校衛生法第 23 條規定,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三、各級學校供應膳食食材,如有使用豬肉、牛肉之生鮮食材,一律採用國內在地食材。
四、經查本市學校午餐採購工作手冊有關食材管理方面之規定,肉類與蛋類及水產品應採用具「CAS 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或「產銷履歷農產品( TAP )」標章或可追溯來源牧(漁)場之蛋品、肉品或水產品。
五、另為確保加工肉品及再製品之安全,學校供應膳食之加工肉品、再製品仍應溯源,並以國內在地肉品之再製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