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依學生學習需要辦理社團活動,擴大學生學習領域,長期培育學生多元能力及開發潛能,並發展學校特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社團活動,指學校依課程規劃實施團體性、系統性之活動課程,由專業之師資指導,且需要定期訓練或研習之學習團體。本府核定各校專任教練之重點發展社團、代表各校之體育或學藝團隊,另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社團活動包括音樂類、體育類、表演藝術類、語文類、科學類及其他。
四、學校依發展需要,辦理社團活動之原則如下:
(一)學校主辦:由學校訓導處(學生事務處)辦理,必要時得與家長會、財團或社團法人合作。
(二)聘請專業師資:應遴聘具有專業能力及教學經驗之師資指導。
(三)符合學生需求:依學生適性發展之需求,規劃各類社團活動。
(四)力求普遍參與:廣開項目積極推動多元發展。
(五)鼓勵精緻卓越:定期成果發表或自我評比,追求卓越與績效。
五、學校辦理社團活動得納入課程計畫推展之,並訂定實施計畫、各社團教學或訓練計畫、成果發表、參加競賽、師資遴聘、收費標準、器材及教材選購、教師鐘點費、經費收支及其他相關事項。
六、參加社團活動之對象,以各校學生為原則,應以學生自願或由學校甄選推薦,並取得家長同意後參加。
七、社團活動之師資應優先遴聘校內具有專長之教師擔任。如需外聘師資,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專長之合格教師。
(二)未具有教師資格者,應具有相關專長素養,並持有下列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1、國內外大學相關科系畢業以上程度者。
2、曾獲選為省市(直轄市)級以上相關專長之代表隊一年以上資歷者或曾參加上述層級機構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展示、競賽者。
3、曾獲得國家級、省市(直轄市)級,公開之能力檢定、檢核或鑑別證書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學經歷,以經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學校、學術機構及政府機關所頒發之證書、證照或相關證明文件為限。未具備前項學經歷,有特殊專長者,得由學校自行認定之,擔任助教者亦同。
八、社團活動所需經費本受益者付費之原則,得向學生收費,由參加該社團之學生平均分攤,且需事前取得家長同意,不得另立名目收費。社團收費項目包含教師授課之鐘點費、行政費、教材及學習材料費。社團活動經費之使用除教材、學習材料費外,教師授課鐘點費占百分之八十五,行政費占百分之十五為原則,費用不足時,以支付教師授課鐘點費為優先。
九、社團活動經費應合理分配及收支公開,並以代收代付方式,納入各校公庫專款專用。
十、社團活動視教學需要得分組上課;每一組每一節以支付一位教師鐘點費為原則。每團並得置助教一至二位,協助教學及其他管理事項。
十一、社團活動教師鐘點費之支領標準,內聘教師最高每節新臺幣八百元,外聘教師得依教師之學經歷或專業能力等級或教學需求酌予提高至一千六百元,助教得減半支付。
十二、學校應明訂該社團退費計算方式,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教材及學習材料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二)學生自報名繳費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退出者,退還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之百分之七十;自實際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之半數,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三)社團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者,應全額退還費用。
(四)各校所定之退費金額,不得低於前三款所定基準。
十三、弱勢或經濟不利學生,具有發展潛力且學習動機強者,應鼓勵其參加並酌予減免收費。學習或表現優良之學生,應予表揚或酌予獎勵。
十四、學校應定期考核社團活動,並給予指導教師、參加學生及業務相關人員必要之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