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衛生局 110 年 8 月 2 日桃衛疾字第 1100067385 號函辦理。 二、旨揭試劑依說明書「僅評估 18 歲以上成人自行採檢結果,建議應由 18 歲以上成人使用」,爰調整本項措施之實施對象為 「18 歲以上民眾」,未滿 18 歲(入境年-出生年<18 )之入境民眾無須檢測,各國際港埠檢疫人員自本年 7 月 14 日起停止發放試劑予未滿 18 歲之入境民眾,已發放予未滿 18 歲入境民眾之試劑不需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