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修正「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 件協尋作業流程」1 份,自即日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為協助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 件之協尋,於 103 年 1 月 29 日函頒「未成年子女遭父母(或 親屬)擅帶離家失蹤案件協尋作業流程」,期間配合實務 運作歷經 3 次修正在案,合先敘明。 二、本次修正係因網絡單位為促進行政效率,爰調整部分流 程,以更明確化運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