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內政部 111 年 1 月 25 日台內民字第 11102205271 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選拔及表揚活動相關的事項如下: |
(一) | 被推薦人資格: |
1、 | 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台、澎、金、馬地區,不分性別、年齡、職業,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且三年內無不良紀錄者。但曾獲本獎項或同一家庭成員曾獲本獎項者或 5 年內相關孝行事蹟曾獲中央部會表揚者,不得再參與選拔。 |
(二) | 選拔標準:被推薦人尊重父母、尊親長、克盡孝道,受到鄰里肯定,經證明屬實,足堪他人表率者,得選為孝行楷模。 |
1、 | 依其所為,分類如下: |
(1) | 長期陪護組:長期盡力照顧父母、尊親屬,不畏辛勞。 |
(2) | 善用資源組:運用長照或其他社會資源照顧失能父母、尊親屬,鼓勵或積極幫助其重建、恢復或維持自理能力。 |
(3) | 扶助實現組:照顧父母、尊親屬維持其身體健康,體貼其心意,使其歡喜,進而鼓勵並協助其自我實現。 |
(4) | 同心協力組:家人間共同照顧父母、尊親屬,並能凝聚、團結彼此間情感,家庭和樂。 |
(5) | 顯親傳孝組:傳揚父母之優良事蹟,彰顯其對社會之貢獻;或將自身關懷父母、尊親屬之具體作為,推廣至里鄰社區,並熱心提供協助,供大眾效法。 |
2、 |
前項所列具體孝行事蹟,係與家屬共同完成者,得並列為孝行楷模。 |
三、請於 3/ 17 前向訓育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