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次查 111 年 1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國民體育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又立法院第 10 屆第 4 會期第 15 次會議審查國民體育法第 22 條時通過 1 項附帶決議,教育部應修正曾任國家代表隊之公立學校教師有關商業代言或兼職之限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