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本府教育局所屬學校及幼兒園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賡續參與試辦加班未滿 1 小時或超過 1 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並以小時為單位選擇加班費或補休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