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市 112 學年度特殊教育輔導團遴選實施計畫辦理。
二、 旨揭計畫摘錄如下(詳附件實施計畫):
(一) 輔導員具備下列基本資格之一:
1、 持有各教育階段、各種障礙類別及資賦優異類別之合格 特殊教育教師證,且具備特教班三年以上之教學經驗 者。
2、 教學經驗豐富、具專業知能及持續自我成長者。
3、 已退休而熱心推動特殊教育工作之資深特教教師。
(二) 輔導員甄選方式如下:
1、 教育局推薦:由教育局徵詢相關專業人士、優良教師或 表現優良之原輔導團輔導員意願後推薦。
2、 學校推薦:各校依據上開基本資格,遴選校內具備專業 知能、經驗豐富及工作熱忱者,向教育局推薦。
3、 自我推薦:對從事特殊教育輔導有興趣且符合基本資格 者,經學校同意後,向教育局推薦。
(三) 輔導員之甄選流程:由本局組成遴選委員會,依據受推薦 者之書面資料進行審查及口試甄選,口試甄選時間及地點 另案通知。
(四) 輔導團遴選注意事項:
1、 輔導團員任期為一年一聘(自 112 年 8 月 1 日至 113 年 7 月 31 日止)。
2、 受理推薦期間:即日起至 112 年 5 月 30 日(星期二)止。
3、 各校推薦表經學校相關人員核章後,請郵寄至「桃園市 特殊教育輔導團(中埔國小)」(地址: 33055 桃園市永安 路 1054 號),並請註明「特殊教育輔導團員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