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 109 年 7 月 21 日臺教學(五)字第 1090097594E 號函(隨函檢附)辦理。
二、 教育部為精進防制校園霸凌執行作為,健全防制校園霸凌機制,並落實執行防制校園霸凌策略,爰修正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三、 旨揭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霸凌之定義,並增訂網路霸凌態樣。
(二) 修正校園霸凌之定義,並增訂校長及教職員工霸凌行為之規範。
(三) 增訂得善用修復式正義等策略,及相關費用之寬列預算及補助。
(四) 增訂副校長得擔任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召集人。
(五) 明定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之通報義務與程序。
(六) 增訂任何人得向學校檢舉霸凌事件,若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福機關報導、通知或陳情,視同正式檢舉。
(七) 為減輕學生因填報資料所生之壓力,刪除申請調查或檢舉時部分應記載事項。
(八) 修正為「三個工作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九) 增訂不得令當事人與檢舉人或證人直接對質。
(十) 學校應於受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申請調查、檢舉、移送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
(十一) 增訂曾參與調查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應迴避同一事件之輔導工作。
四、 請各校協助轉知本準則修正要點,並於相關研習加強宣導,鼓勵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或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強化教師、職員、工友防制校園霸凌之意願、知能及處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