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 21 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於 24 小時內完成法定通報作業,意指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均為性別平等教育法通報義務之主體,通報時限係以前列人員第一時間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起計算,知悉後應立即告知通報單位辦理通報作業,並無授權前列人員「再行瞭解」後,再作成「有無通報必要之決定」,違者將依「性平法」第 36 條規定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倘逾時通報或隱匿證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依法應予以解聘或免職。
二、 倘遇疑似校園性平事件,學校應聯繫疑似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告知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積極鼓勵其向性平會提出申請調查,或由性平會評估後以檢舉案進行調查。性平會於此討論過程,並請依「性平法」第 23 條、第 24 條及防治準則第 25 條規定,提供當事人心理輔導、保護措施與必 要協助事項、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以及避免報復情事與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處置(如校園危機因應、要求校內人員對相關當事人保密以避免勾串、避免以訛傳訛形成不友善校園環境等)。
三、 請各校加強對教職員工及師生落實性平教育,並提醒注意教學時師生間互動之分際;對於學生應加強性平教育之宣導並融入相關課程,增加學生對性別平等與相關法律之常識,學習尊重個人身體自主權。
四、 落實校園安全管理,避免學生獨處情形,若有提早到校時,學校應留意學生安全,規劃集中管理,避免學生單獨滯留教室,以確保自身安全,倘在校遇陌生人或可疑人物,應立即通知師長;另務請盤點校園死角進行校園安全檢核,並增強教室通透性,除輔導諮商室等必要隱密場域,其他如教學準備室、儲藏室等應保持視野通透性,防止不當情事發生。
五、 各校應宣達校內各級主管及教師,以避免因校內人員誤解法令,致違法或以不當之程序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造成對被害人之二度傷害,或形成不友善之學習環境,損害當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