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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 資料組長 - 一般公告 | 2024-03-11 | 點閱數: 89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2 月 21 日臺教學(一)字第 1132800818 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於第 1 項新增學校應指定場所及人員管理,其保存方式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為之。

三、同條第 2 項修正,新增學生輔導資料銷毀方式得準用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檔案之銷毀方法如下:一、化為碎紙或溶為紙漿。二、焚化。三、擊碎至檔案內容無法辨識。四、化為粉末。五、消磁。六、消除電子檔或重新格式化。七、其他足以完全消除或毀滅檔案內容之方法。(第 2 項)前項方法,必要時得併用之。」規定辦理,以資明確。

四、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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