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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4-03-29 | 點閱數: 65

說明:    
一、依據長庚大學 113 年 3 月 19 日長庚大字第 1130030230 號函辦理。
二、計畫相關資訊如下(詳如實施計畫):
(一)申請資格:桃園市各公私立國中、小學之學生。
(二)遴選指標:本獎項不以學業成績優良為最高指標,而以勤勞樸實之根本並結合關懷、誠實、公平、責任、尊重之 CEP (美國品格教育聯盟)中心德目為準則,甄選品德優良有具體事蹟足堪為學校楷模且學業成績達 80 分以上者。
(三)獎勵:
1、本案評選結果產生後,將於 113 年 10 月中旬擇日辦理頒獎表揚活動。
2、獲獎學生獎額:
(1)實踐獎:獎狀 1 紙及新臺幣 3,000 元圖書禮券 1 份。
甲、國中: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另案函請學校核予記功 1 次。
乙、國小:由各校逕依權責從優獎勵,以為嘉勉。
(2)優良獎:獎狀 1 紙及新臺幣 1,000 元圖書禮券 1 份。
甲、國中: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另案函請學校核予嘉獎 2 次。
乙、國小:由各校逕依權責從優獎勵,以為嘉勉。
(3)入選獎:獲獎狀 1 紙。
甲、國中:由本局另案函請學校核予嘉獎 1 次。
乙、國小:由各校逕依權責從優獎勵,以為嘉勉。
3、指導老師獎額: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等規定,本案薦送老師(指導老師)獎額,如下:
(1)榮獲實踐獎學生之指導老師:每名嘉獎 1 次及獎狀 1 紙。
(2)榮獲優良獎學生之指導老師:每名績優狀 2 張及獎狀 1 紙。
(3)榮獲入選獎學生之指導老師:每名獎狀 1 紙。
(四)薦送作業時程:
1、 113 年 6 月 14 日(星期五)前薦送符合資格之優良學生,每校至多 5 名。
2、各校請於規定時程內(郵寄申請以郵戳為憑)檢附書面資料(專用申請表格 1 份,須由薦送老師親自撰寫)、實績佐證資料等函送長庚大學台塑企業文物館教育推廣組收(地 址: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 259 號)。
三、本案倘有疑義,請逕洽台塑企業文物館承辦人雷先生(聯絡 電話: 03-2118800 分機 3357 ;電子信箱: kaifu@mail.cgu.edu .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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