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 113 年 9 月 2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30108771 號函辦理。 二、 基於國小教師長期觀察較國中入學後短時間的教師觀察推薦更為精確,及為提供資優學生國中三年完整的資優服務等專業考量,本市 114 學年度國民中學各類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採入學前鑑定,於明(114)年 3 月至 5 月辦理初、複選,申請鑑定資格為 113 學年度國民小學 6 年級學生,鑑定類別包含創造能力、學術性向英語、學術性向數理暨自然科學資賦優異等 4 類。